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25 10:19  阅读: 次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就业见习基地: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我们制定了《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们。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5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见习”、“就业见习”均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是政府根据高校毕业生自身意愿,组织推荐其到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可的就业见习基地,帮助其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的一项就业促进措施。
第三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配置、双向选择的原则,充分调动各类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积极性,努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
第五条 市人力社保局统筹管理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就业见习相关政策,指导开展就业见习活动;
(二)建立就业见习动态管理机制,推动全市就业见习信息化建设,推行就业见习基地银行专户发放管理工作模式;
(三)协调安排就业见习补贴资金,审核监督资金申报情况。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所需资金,监督检查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就业见习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就业见习活动;
(二)受理就业见习基地备案申请,协助就业见习基地开设银行专户,开展就业见习基地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估;
(三)审查就业见习人员资格及见习情况,核查就业见习基地银行专户发放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及数据情况,受理和核查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申报;
(四)维护和运行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系统,加强就业见习信息化建设,实行就业见习全过程网上申报、跟踪审核、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落实就业见习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辖区内就业见习活动;
(三)监督管理辖区内就业见习基地。
第九条 区县(自治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具体负责就业见习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辖区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就业见习基地开展供需对接活动;
(二)受理辖区内就业见习基地备案申请,开展就业见习基地日常检查(见习人员在岗情况、见习协议履行情况、见习安全管理及带教人员配备情况等)和年度考核评估;
(三)采集、发布和上报就业见习相关信息;
(四)运用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系统加强见习工作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 就业见习基地的备案与职责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均可申请设立就业见习基地:
(一)在重庆市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或登记并取得相关证照的企事业单位(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和其他组织;
(二)具有带教人员和就业见习管理制度,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安全健康的见习环境;
(三)能够提供具有一定专业要求和业务内容的全职见习岗位,帮助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能够积极吸纳、择优留用见习人员,就业见习留用率不低于20%。
第十一条 申请见习基地实行备案制,通过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系统或现场提交备案申请。用人单位向办公地点所在区县(自治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进行备案。中央在渝及市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备案。申请单位及所提供见习岗位通过人力社保网、重庆大学生就业网、微信公众号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过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即备案为就业见习基地。
各区县(自治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应及时将辖区内备案成功的就业见习基地信息,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存档。
第十二条 申请就业见习基地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备案表》(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除以上资料外,分公司还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以及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申请成立就业见习基地的授权委托书;劳务派遣公司还需提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第十三条 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见习岗位年度招募计划,每年12月报送次年计划;
(二)参加各类就业见习供需对接活动,发布见习岗位需求信息,招募见习人员;
(三)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及时为其购买每人不低于1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待见习人员保险生效后方可组织上岗见习;
(四)开设就业见习基地银行专户,通过专户为见习人员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重庆市主城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接收财政就业见习补贴资金,实现发放数据联网共享、跟踪审核、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五)建立完善的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安全管理工作,安排带教人员开展见习工作,做好岗前培训,妥善解决见习期间有关问题和困难;
(六)建立就业见习工作台帐,通过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系统动态记录见习人员招募、到岗见习、保险购买、基本生活费发放、补贴资金拨付、考核鉴定等相关信息;
(七)为见习期满的见习人员出具见习考核鉴定,留用或推荐见习人员就业;
(八)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及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就业见习基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见习人员从事违法活动;
(二)安排见习人员从事存在安全隐患、有毒有害、超强度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工作;
(三)未经见习人员同意不得安排加班。

第四章 见习人员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五条 见习人员范围
(一)离校一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
(二)离校一年内未就业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
第十六条 见习人员在同一单位见习时间一般为1—6个月。
第十七条 见习人员招募程序
(一)信息发布。就业见习基地可以通过重庆大学生就业网、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系统、各类现场供需对接活动、本单位网站或其他招聘求职网站发布见习岗位信息。
(二)见习报名。符合见习条件且有见习意愿的人员可登陆重庆大学生就业网、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系统进行网络报名,也可持身份证、毕业证(毕业学年在校生提供学生证或在校就读证明,附件2)到所在区县(自治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现场报名,通过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系统录入个人信息。
(三)供需对接。市、区县(自治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根据报名人员和就业见习基地的需求,组织开展网络和现场见习供需洽谈对接活动,帮助报名人员和就业见习基地实现对接。
(四)签订协议。达成见习意向后,就业见习基地应与见习人员签订《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3),并及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安排见习。就业见习基地在见习人员报到之日起,组织安排见习人员上岗见习,委派带教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就业实践,通过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系统对见习人员日常工作进行动态管理和补贴申报。见习期满,就业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就业的,应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 见习人员享有下列权益:
(一)见习期间,享有获得基本生活费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的权利;
(二)见习期间,市或区县(自治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服务;
(三)毕业生见习期满留用就业的,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未参保的参保补缴后计算)。未留用就业的,市或区县(自治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就业推荐、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等后续配套服务;
(四)其他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十九条 见习人员应遵守就业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履行就业见习协议,提高就业适应能力。有下列情形的,终止见习协议:
(一)涉嫌犯罪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无故旷工连续五天或每月累计旷工十天以上的;
(三)不遵守就业见习基地规章制度,经教育无效的;
(四)因本人主观过失或故意给就业见习基地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已落实工作单位等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第五章 补贴的申报与拨付

第二十条 补贴标准与期限:
(一)就业见习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划拨给就业见习基地,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留用人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1200元执行,见习补贴期限按见习人员实际见习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100元标准一次性划拨给就业见习基地;
(三)同一见习人员只能申报一次补贴。
就业见习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的标准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就业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申报就业见习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招募的见习人员符合见习人员范围;
(二)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按协议提供全职见习岗位并安排见习人员实际到岗见习,且见习期限符合规定要求;
(三)按规定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手续。
第二十二条 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见习期满后,就业见习基地在每月1日至15日(节假日除外)及时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附件4)和《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5);
(二)就业见习协议原件、见习人员身份证和毕业证复印件(在校就读证明原件或毕业学年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
(三)就业见习基地通过银行专户发放基本生活费的支付凭证和见习人员银行卡的上账凭证,以及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凭证。
第二十三条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就业见习补贴申报后,通过人员资格比对、重复比对、社保记录比对、见习期限比对、生活费发放比对、电话调查等方式进行初审核查,报市人力社保局复核后,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市人力社保局将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申请函并附《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附件6)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将就业见习补贴资金划拨到就业见习基地银行专户。

第六章 见习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应建立就业见习工作考核评估制度,每年分别对就业见习基地进行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就业见习规章制度建设、就业见习安全管理工作、就业见习计划落实、就业见习岗位质量、带教人员配备、就业见习协议执行、就业见习人员权益保障、就业见习人员留用率以及就业见习补贴申报材料真实性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提供就业见习岗位质量好、招募就业见习人员多、就业见习效果优、留用就业率高的就业见习基地,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择优遴选原则,评选出“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推荐参评“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第二十六条 就业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受理其就业见习基地备案的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整改:
(一)申报就业见习补贴材料有效合格率不足60%的;
(二)实际招募见习人员不足其年度见习计划人数60%的;
(三)年度内被有效投诉2次以上的;
(四)就业见习留用率低于20%的;
(五)拒不接受审计、监察等有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
第二十七条 就业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受理其就业见习基地备案的人力社保部门取消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骗取就业见习补贴的;
(三)未履行带教安全管理职责,见习人员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取消就业见习基地资格的单位,人力社保部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此前印发的《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192号)和《关于加快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128号)文件同时废止。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31日

 

附件下载:

1、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备案表

2、在校就读证明

3、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4、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

5、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情况统计表

6、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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