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征地农转城人员岗位补贴和创业补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21 12:09  阅读: 次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征地农转城人员就业创业,鼓励区内企业吸纳农转城人员就业,引导帮助征地农转城人员自主创业,特制定渝北区征地农转城人员岗位补贴和创业补贴政策。为落实好相关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岗位补贴。区内企业吸纳“4050”征地农转城人员就业,按规定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每人每年3000元给予企业岗位补贴。
(二)创业补贴。征地农转城人员在区内新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或新办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即可申请享受每户5000元标准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同一经营场地和同一个人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微企可按规定同时申报微企补贴。
征地农转城人员是指在渝北区内建设用地中征地拆迁已安置的、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有安置协议);“4050”人员是指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至退休年龄段的人员。区内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是指在渝北区(不含两江新区直接开发区域龙兴镇、石船镇)内工商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办理
(一)申报主体。岗位补贴由被征地农转城人员所在企业提出补贴申请;创业补贴由个体工商户本人或新办企业法人以工商户或企业的名义提出补贴申请。
(二)申报程序及所需资料。
1、岗位补贴。采取“先招用、后补贴”的方式,每年3月前由企业向区就业服务管理部门申报上年度补贴,工作不满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补贴。
申报资料:1.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享受补贴人员名单;4.享受补贴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5.经企业审核盖章的补贴人员安置协议复印件;6.享受补贴人员与申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7.银行盖章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收据联)复印件;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该用人单位为补贴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9.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资料。
2、创业补贴。每年3月、10月,申请人持申报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经营地或户籍地的镇街社保所申请办理。镇街社保所必须实地查看申请人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从事的项目是否正常经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原件无误后,经办人员在其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条章并签字确认。同时,社保所负责人在《渝北区征地农转城人员创业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社保所公章后,报区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审核。
申报资料:1. 申请人农转城安置协议复印件;2. 《渝北区征地农转城人员创业补贴申请表》;3. 申请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5. 申请人户口页(含主页、增减页)复印件;6. 经营场地证明材料(产权证书或租赁协议);7. 经营场地室内室外照片各一张;8. 申请人在邮政银行开立的储蓄卡复印件。
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培训补贴等市级就业创业政策继续执行。龙兴镇、石船镇征地农转城人员符合市级就业创业政策的,按相关规定在渝北申报办理。
三、经费渠道
征地农转城人员岗位补贴和创业补贴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支付。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入驻企业用工责任。坚持“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入驻企业要主动承担解决征地失业人员就业的责任,将征地农转城人员就业纳入用地协议,入驻企业要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解决征地农转城人员就业。
(二)加强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渝北区人力社保局具体负责相关政策的受理、审核;区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资金,复核补贴资料,监督政策执行;各镇街要积极引导征地农转城人员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对创业补贴的对象进行初审,重点核实实际经营情况,并出具相关证明。
(三)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与区政府《关于印发渝北区促进征地农转城人员就业创业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发〔2014〕22号)接续执行。
附件:1.渝北区招用征地农转城人员岗位补贴申请表
2.渝北区征地农转城人员创业补贴申请表
3.渝北区征地农转城人员创业补贴汇总表


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2016年8月3日

 

 

附件下载:

1、渝北区招用征地农转城人员岗位补贴申请表

2、渝北区征地农转城人员创业补贴申请表

3、渝北区征地农转城人员创业补贴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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