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相关政策与解读

发布时间:2013-09-17 14:57  阅读: 次  

劳动合同相关政策与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第16条-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章至第五章共72条就劳动合同的方方面面做了法律条文的规定,概括起来讲: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在一月内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必备条款要全(如试用期、工资、工作时间和地点、社会保险等),内容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签订,不得有违法条款,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否则双方面将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双方签字各执一份。特殊人员还要签订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竟业限制等。建议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合同的标准版本。

一、劳动合同签订的范围

哪些人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与其他任何单位均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军人、家庭保姆等除外)。渝劳社办发〔2004〕142号法定劳动年龄”是指:16周岁以上,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哪些人可以不签劳动合同:A:使用外单位的内退职工,可签用工协议;B:退休返聘职工,可签用工协议;C: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可签用工协议;D:在校学生只能签订实习协议;E: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建议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具体见劳动合同法第五章。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

按时间来分:《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按工作性质分:全日制或非全日两种;按行业类别分:有餐饮、建筑、采矿、建造业等合同。

三、怎样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7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9款,综合起来,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培训: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保密及就业限制: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四、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五、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六、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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